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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修訂-期權結算規則

有關配合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將「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分別更名為「香港結算一般規則」及「香港結算運作程序規則」。(由2023年11月22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調整適用於非註冊機構之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最低資本要求之修訂。(由2022年6月13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推出全新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功能,以便參與者透過DCASS 以電子形式調整及轉移持倉;(ii) 對現有規則進行若干輕微修訂,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新的電子傳訊渠道之修訂。(由2021年9月13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進行信貸及流動性壓力測試時剔除額外抵押品;(ii)將所有調整儲備基金的情況下收取額外供款的緩衝百分比由10%調高至15%;及(iii)將每月最後四個營業日豁免收取臨時儲備基金的條件改為與其他營業日所適用者(即儲備基金風險低於現行儲備基金規模的115%時)一致之修訂。(由2021年8月9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實施相關的無紙化舉措;按此,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旗下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將(i)不再向參與者或其他人士提供任何規則、使用指南或規則更新的印刷版本,以及(如適用)(ii)停止向參與者發出或重發任何紙本的參與者證明書之修訂。(由2021年1月1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落實政府按勞工處發出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所公布「極端情況」下的建議安排。為遵從建議常規,有關修訂規定,即使八號颶風警告已取消,若「極端情況」仍存在,結算服務會繼續暫停,直至「極端情況」取消後兩個小時方會恢復之修訂。(由2020年1月10日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 接納持有不少於3.9億港元一級資本的註冊機構(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作為全面結算參與者(註冊機構全面結算參與者);(ii) 加強所有參與者的持續資訊責任,並增加註冊機構全面結算參與者的一系列資訊及財務責任;(iii) 修訂交叉違約條款,以使若有參與者在香港交易所或旗下任何一家聯屬公司所營運的其他結算及交收系統違約失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宣告發生失責事件;及 (iv) 修訂涉及「以資本額釐定的持倉限額」的條文,將註冊機構全面結算參與者包括在內之修訂。(由2019年10月28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抵押品戶口現金結餘的利息、成本及費用安排之修訂。(由2019年9月2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實施(i)升級DCASS,包括停用網間連接器、中止使用臨時網關並用網頁為主的線上接口取代DCASS終端機,同時引入新DCASS功能;及(ii)進行若干輕微修訂。(由2019年5月6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 (a)優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恢復計劃,包括:(i) 改變恢復計劃中現有措施的條文(追加保證基金);(ii) 恢復計劃引入新的措施(自願性供款及虧損分配程序);(iii) 引入終止合約,以在有結算參與者失責後使用;及(iv) 進一步調整有關財政資源補充的現有安排;(b)引入有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出現資不抵債或未能付款失責事件的淨額結清條文;及(c) 容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將結算參與者的抵押品轉換成清償結算參與者負債所需的貨幣之修訂。(由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在規則中新增規定,要求可能會在違約管理流程中從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獲得失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資料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遵守保密責任,以強化違約管理程序之修訂。(由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a)保留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對儲備基金提供的財政資源(「儲備基金供款」)以應對潛在虧損,並將儲備基金供款比例設定為儲備基金的10%;及(b)更改結算參與者對儲備基金的供款,改為預設儲備基金限額及收取額外按金之修訂。(由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a)將凡提及「自動對盤系統」及「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之處一律改為「聯交所交易系統」,以配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推出「領航星交易平台—證券市場」;及(b)刪去有關交易大堂的條文(聯交所已提出重新規劃交易大堂的建議)之修訂。(由2018年2月5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修改儲備基金的觸發及收取機制之修訂。(由2017年9月29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實施一項涉及參與者資格申請事宜的上訴程序之修訂。(由2017年3月3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在衍生產品市場引入前端風險管理系統之修訂。(由2016年4月1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在須遵守任何本地或國際監管準則情況下,以總計及/或不具名方式向特定人士或公衆披露參與者的資料修訂。(由2015年12月3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終止接納銀行擔保作為抵押品之修訂。(由2014年9月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利便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符合作為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參與海外金融機構的責任之修訂。(由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與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貫徹一致的修訂。(由2014年3月26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釐清任何關於大手交易的交易調整要求亦可能須繳交大手交易特別按金;及(ii)將有關大手交易的交易調整要求的系統輸入截止時間提前至一般系統輸入截止時間前30分鐘的修訂。(由2014年1月6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 在DCASS升級至Genium INET平台(「Genium升級」)後,推出中央交易網關連接DCASS;(ii) 反映Genium升級後DCASS在運作上的變動;及(iii) 就內務管理作輕微的修訂。(由2013年10月15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實施一項提升服務之修訂。新修訂容許參與者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認可之結算貨幣以外的貨幣(程序載列的認可貨幣之一)付款以符合即時額外按金要求。(由2013年2月4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內容涉及實施加強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風險管理措施的建議以及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旗下三家結算所的風險管理安排貫徹一致,與及內務管理之的修訂。(由2012年11月5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釐清期權結算所刪除無效大手交易的權力的修訂。(由2012年3月26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引進人民幣計價期權類別的結算和風險管理安排及行使費用的修訂。(由2011年9月28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配合延長股票期權市場交易時間的修訂。(由2011年3月7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i) 提升第三者結算安排,而刪除了為期一天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為一個結算協議書;(ii) 簡化全面結算參與者提交結算協議書的要求及 (iii) 其他次要規則的修訂。(由2010年11月22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以人民幣產品作結算,並接納人民幣作保證扺押品交易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10年9月13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與其參與者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之刊物、佈告、指南及其他資訊傳達通訊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10年9月20日起生效) (標明修訂本)

有關特別大手交易按金及失責處理程序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10年2月8日起生效)

有關引進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後備中心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9年3月2日起生效)

有關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引入第三者結算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12月3日起生效)

有關刪除「總經理」的身份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11月28日起生效)

有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儲備基金的安排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有關系統輸入截止時間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7月9日起生效)

有關二重銀行架構作款項交收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6月18日起生效)

有關強化儲備基金的法律保障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6月1日起生效)

有關「客戶按金對銷賬戶」的使用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7月3日起生效)

有關期交所產品的新莊家模式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有關股票期權的持倉限制及申報水平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6年2月10日起生效)

有關以合約貨幣現金抵押品繳付按金的最低水平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6年1月3日起生效)

有關刪除自行結算會員的類別及協調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期貨結算所之結算參與者的資金要求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

有關推行新的抵押品政策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8月22日起生效)

有關作出資本調整決定的安排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有關存留利息的規定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6月1日起生效)

有關廢除註冊成為期權結算主任的規定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4月1日起生效)

有關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總經理對違規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採取迅速行動之權利擴大及合理化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5年2月1日起生效)

有關推出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期權結算規則》修訂。(由2004年4月6日起生效)


更新日期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