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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繼續對申請版本進行三天初檢至9月30日

監管通訊
市場運作
2014年3月24日

鑑於由2013101日起實施的保薦人新監管制度仍屬初期推行的階段,加上呈交的上市申請數目有限,為讓市場人士有更多時間熟習保薦人新監管規定,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後,決201441日至930日(包括首尾兩天)繼續對申請版本1進行三天初檢。

實行三天初檢是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及刊發全新和經修訂的指引,以配合證監會保薦人新監管規定的過渡安排之一(詳見於2013723日刊發的新聞稿)。根據有關安排,聯交所只會在完成對上市版本進行三天初檢後 (三天初檢根據載於指引信HKEx-GL56-13的三日核對表進行),才會進行詳盡的審閱。

當聯交所去年公布於2013101日至2014930日(包括首尾兩天)實施過渡安排時,已表示會在上述期間的首六個月內檢討三天初檢的成效,以決定會否於過渡期的其餘時間或之後繼續對上市申請進行三天初檢。

新指引信及經修訂的三日核對表

聯交所於檢討三天初檢成效期間,收到市場回應並修改了若干指引信,以令有關規定更加清晰。聯交所今天刊發新的指引信HKEx-GL74-14,就未能通過三天初檢的原因提供指引。聯交所亦已修訂三日核對表,以清楚說明申請版本若干個別部分須作出披露的事宜。 

聯交所提醒上市申請人及保薦人,未能按核對表的要求作出披露,或會導致上市申請由於並非屬於大致完備而被退回。由於三天初檢只是初步檢查,聯交所只會對上市申請進行有限度的質量評估。上市申請在三天初檢後獲受理並不一定表示該申請大致完備。聯交所及╱或證監會保留權利,在經過更深入的質量評估後,發回非大致完備的上市申請。聯交所預期上市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均屬大致完備,除非有關資料實質上只能在較後日期才能落實及收載(《主板上市規則》第9.03(3)條/《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2.09條)。

201441日生效的規定

聯交所提醒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及其他市場人士,在「披露易」網站登載申請版本的規定將於201441日起實施。呈交予聯交所的申請版本會在以下情況登載於「披露易」網站:
股本證券申請人:聯交所完成對申請版本的三天初檢後,決定接納上市申請作詳細審閱;或
需要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0.25條登載其申請版本的集體投資計劃申請人:集體投資計劃申請人通知聯交所,表示證監會已正式接納其認可申請。
上市申請人將須按規定在「披露易」網站登載中英文的申請版本。 若上市申請未能通過三天初檢而被發回,有關的申請版本不會登載於「披露易」網站。若上市申請經過三天初檢後被聯交所接納而進行詳細審閱,但有關上市申請經聯交所進行質量評估後被發回申請版本將會從「披露易」網站中刪除。此外,被發回的上市申請(不論是三天初檢期間或之後被聯交所發回),在其所有相關的覆核程序完成後,或援引覆核程序的時間已失效的情況下,被發回的上市申請於其後的8星期內不得重新提交予聯交所,而上市申請人及保薦人的名稱連同申請被發回的日期將登載在「披露易」網站。 網上資料相關的規則修訂(主板創業板)以及簡化後的審閱程序及相關詮釋的指引信常問問題已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若市場人士有任何新遇到的問題或特別事宜,應盡早諮詢聯交所。  
1 根據《上市規則》第一章,申請版本的涵義為:就新申請人而言,指一份內容須大致完備並於提出股本證券上市申請時(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九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二章),連同上市申請表格一併呈交聯交所的上市文件擬稿;就集體投資計劃新申請人而言,新申請人申請其權益在聯交所上市時,會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保薦人須履行的職能;而在該情況下,指該新申請人向證監會提出該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申請時,連同認可申請表一併呈交證監會的上市文件擬稿。

更新日期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