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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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概述了債務證券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在《上市規則》下須遵守的主要持續責任。本頁所列的主題旨在引導發行人及擔保人了解其根據上市規則應履行的責任,而並非詳盡列舉所有持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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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責任

上市債務證券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須就下述情況作出公布:

  1. 可能對其履行上市債務證券責任的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
  2. 避免其上市債務證券出現虛假市場所必需的任何資料
  3. 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內幕消息條文披露的任何內幕消息
及時回應本交易所的查詢
對於本交易所就上市債務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的異常波動、其債務證券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任何其他問題的查詢,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必須及時回應。
向本交易所作出通知
若發行人擬對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之信託契據作出修訂,必須事先通知本交易所。
財務資料
  1. 對於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如為法人團體,須向本交易所提交財務資料。
  2. 對於售予公眾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發行人須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登載財務資料。
有關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詳情請參閱《主板規則》第三十七章/《GEM規則》第三十章

有關售予公眾投資者的債務證券,詳情請參閱《主板規則》第二十六至三十六章/《GEM規則》第三十一至三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