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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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修訂
增加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的內容。
半年報告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 益報表及現金流量表(全部均須附載比較數字),另再加權益變動報表。
半年業績公告必須包括損益表以及 「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
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必須(i)包括完整的財務報表、 核數師報告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又或(ii)包括損益表、「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及核數師報告任何有關保留意見或修訂的詳情, 但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呈交年度報告,以在創業板網站上登載。「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毋須經核數師審計。
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現須包括會計師報告所涵蓋每一 個財政年度或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權益變動報表。
上市的財資企業集團必須在賬目中額外披露財務資料。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根據他們在年度報告中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披露分部資料。
生效日期
在上市排期申請表格(即5A表格)上註明日期為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的所有上市申請, 包括被視作新上市申請的反收購事項。
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其相關會計師報告所涉及的最後一個期間的結算日期為 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
李潔英 謹啟
2001年9月13日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