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問問題
甲部–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的概覽
1. 中央結算系統作為中央結算對手提供哪些服務?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作為中央結算對手,負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就其接納為合資格的證券(「合資格證券」)之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提供結算服務。
中央結算系統提供結算服務,以決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參與者」)在證券交易後的股份與款項責任,應付或應收的現金或證券。
中央結算系統提供交收服務。在到期交收日,有關股份的交收會於參與者在系統內的股份戶口進行存賬或扣賬,而參與者應收或應付的款項亦會記存或記除於參與者在系統內的「款項記賬」。
請參閱以下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及交收的簡介。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概覽]
[結算服務 — 證券]
[交收 — 證券]
2. 中央結算系統作為中央證券存管處提供哪些服務?
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接受參與者存入合資格證券作交收及予以保管。香港結算亦就參與者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內的證券為他們提供代理人服務。香港結算依照參與者發出的指示,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內的證券行使股東權益。
請參閱以下有關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及代理人服務的簡介。
[存管處服務]
[共用代理人服務]
[有關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乙部 – 中央結算系統的持股結構
3. 中央結算系統內的持股結構是怎樣的?
請參閱網頁“有關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
丙部 - 中央結算系統納入準則
4. 中央結算系統有哪些納入準則?
香港結算在決定個別證券是否符合資格以納入中央結算系統時會考慮證券的類別、證券的買賣貨幣、互換性、轉讓性、及其他運作的要求。有關證券的類別、證券的買賣貨幣、互換性、轉讓性的進一步闡述,請參閱網頁“有關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內的“納入準則”部份及常問問題第5至8題。
5. 哪些類別的證券合資格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呢?
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結算和交收的證券,均為聯交所上市和/或獲准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合資格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預託證券、記名認股權證、未付款供股權的暫定配額通知書、債券、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境外證券、中華通證券、交易所買賣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結構性產品及任何其他有可能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類別。
6. 合資格證券可以接受哪些貨幣進行買賣及結算?
合資格證券目前必須以港元、人民幣或美元買賣及結算。
7. 為何所有參與者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同一合資格證券都需被視為可互換的?
因為中央結算不會標記某一批證券屬於哪一位參與者或是為哪一項交易結算,所以所有參與者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同類別合資格證券均被中央結算視為可互換的。
8. 合資格證券在中央結算系統內可以自由轉讓或交付是什麼意思?倘若該證券不可以自由轉讓或交付,那麼發行人應該怎樣做?
倘若證券轉讓登記受限制,香港結算將會視該等證券為不能自由轉讓或交付,例如﹕發行人章程文件或法例所規定及/或於股票上註明的持股量限制或國籍限制。倘若證券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不能自由轉讓,該受轉讓限制的證券需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
倘若發行受持股量限制或國籍限制,發行人需通知香港結算。香港結算會作出所需安排以符合相關要求。發行人應向法律顧問諮詢,以確定其證券是否受任何轉讓或持股量限制。
9. 發行人為使其證券被納入中央結算成為合資格證券,還需要遵守哪些主要運作要求?
一) 證券形式
合資格證券必須以記名的形式發行,即證券持有人的身份會被紀錄在由發行人保存的股東名冊中。 每張股票票面或每張認股權證票面上必須以文字和數字清楚列明所代表的股數或所代表的認股權證數目/行使款項的數額。
二) 機印簽署
發行人應在其章程文件內納入一項條文,承認機印簽發的股份及/或認股權證轉讓契據的有效性,或准許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共用代理人」)以機印簽署執行轉讓。
三) 委派多名公司代表/委任代表
發行人應在其章程文件內納入一項條文,准許共用代理人委任一個或以上的公司代表/委任代表以如同他們以個人股東身份(即具有發言、舉手表決及投票表決的權利)出席股東/認股權證持有人會議、於會上投票及行使權利的條文。
發行人應豁免共用代理人(作為所有在中央結算系統內存管的證券的記名股東)執行若干可能適用於其公司股東的要求。其中之豁免應包括要求公司股東呈交一份經認證的獲授權人員名單或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在公司代表/代表出席股東/認股權證持有人會議及於會上投票時要求出示股票/認股權證證書/債券證書。
四) 豁免披露實益擁有人資料
香港結算視存入證券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為當事人,並不會承認參與者的客戶在中央結算系統存管的證券的益權。
因此,即使發行人規定股東須提供實益擁有人的國籍或身份等資料,共用代理人應被豁免向發行人提供該等資料。
五) 失效或遺失股票通知
發行人應確保其過戶處在由法庭/審裁處/法定部門頒令限制轉讓或股票遺失情況下而取消現有股票及發行新股票時,儘快通知香港結算及提供香港結算一份遞交給聯交所或其他法定部門的通知副本。
發行人應確保其過戶處在有權益爭議而引致拒絕股票登記的情況時,立即通知香港結算及提供有關股票的詳細資料。
發行人應確保其過戶處在處理遺失股票補發時,能依照公司條例規定第162至169條的有關小節的程序進行。
六) 股份最後登記日
發行人應為每一次股東/認股權證持有人會議定明一個作為計算投票權的股份最後登記日, 該股份最後登記日必須是不少於會議舉行日期前的四個工作天及清楚列明在致股東/認股權證持有人的會議通告內,以便香港結算及/或共用代理人可與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就他們參與公司行動或出席股東/認股權證持有人會議的權利作出確認及安排。
七) 銀行機構或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股權限制
某些機構(例如銀行機構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股東持股量上有法定限制。香港結算在此情況下會向香港或海外(如有需要)的有關部門申請豁免此等限制。
即使發行人的章程文件要求公司股東提供獲豁免持股量限制的證明,發行人亦不應要求共用代理人呈交任何豁免證明。
八) 企業通訊
發行人須透過 HKEx-EPS 提交有關不同企業通訊(包括權益及發行人的證券持有人會議)所規定的電子表格,以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上公佈。電子表格須按香港結算不時規定的時間及方式通過HKEx-EPS提交。
九) 提供國際證券識別碼(“ISIN”)
發行人須根據本身的註冊地聯絡相應的編號機構,以獲取因新上市而發行和配發的證券的ISIN,並在證券交易日開始前至少 3 個工作天將 ISIN 通知香港結算;倘若 ISIN 有任何更改(無論是否因發行人的公司行動),發行人將在更改後儘快將新 ISIN 通知香港結算。
十) 刊發上市文件
發行人須在證券交易日開始前3 個工作天的上午8時30分或之前透過 HKEx-EPS 提交新上市的上市文件(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定義),以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上公佈。
10. 倘若發行人未能符合當時的合資格準則,那麼會有什麼後果?
倘若發行人未能符合當時的合資格準則,可能會引致被中央結算系統拒絕接納或終止成為合資格證券。在這種情況下,香港結算將停止向參與者提供有關該證券的中央結算系統服務。發行人的證券可能因此無法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結算及交收。自證券終止成為合資格證券起,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需從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提取該等證券。
香港結算可不時修定及更新接納合資格證券的準則。有需要的情況下,香港結算也有權對被已接納或將被接納的證券附加額外的合資格要求。
11. 股份在聯交所上市後,發行人還有其他義務嗎?
發行人於上市後對香港結算需持續承擔責任,並應確保其增加發行的證券會完全符合香港結算不時生效的合資格要求。發行人亦應就合資格證券通知香港結算有關任何名稱、國際證券識別碼、註冊地址及章程文件的更改,任何新發行股份及會引致公司結構或對持股量及股份轉讓有影響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