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非執行董事須確保自己可投放足夠的時間及精力於發行人董事會內外的事務,從而有效履行其責任。
獨立非執行董事能否投放足夠的時間及精力會受到不同因素影響,包括其擔任的其他需投放大量時間的董事職位、全職工作,以及在公共服務、法定機構或非牟利組織的職務等。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得同時出任多於六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該規定設有過渡期(須於2028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時符合規定)。
於過渡期內,若候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同時出任七家(或以上)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職位,發行人應解釋為何其認為該人選仍可於董事會投放充足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