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上市協議》以及各人在《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中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監管通訊
2001年2月21日
公開聲明
有關
詠輝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楊鴻游先生
楊銀明先生
左先覺女士
徐麗萍女士
(「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上市協議》以及各人在《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中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上市協議》以及各人在《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中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該公司及作為該公司執行董事的有關董事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聆訊;聆訊涉及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於《上市協議》所規定的時間內刊發該公司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十五個月的經審計業績。
上市委員會留意到該公司較早時在1999年11月29日及2000年2月18日「承董事會命」發出的公告中,承認未能遵守相關規定。該公司將未能遵守相關規定歸咎於公司無力支付核數費用和財政緊絀。上市委員會同時獲悉,該公司於2000年4月28日再發出另一份公告,表示要進一步押後刊發上述期間的賬目。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基於上述違反《上市協議》的行為,有關董事共同及個別地違反了他們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根據《董事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
-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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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批評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