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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員會譴責G.A.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26)及數名前任董事違反《GEM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8年4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發行人恪守信息披露及股東批准規定,對個別上市發行人的管治乃至維持香港證券市場的持正操作及信心都至關重要。

上市發行人必須制定並維持有效的部監控,才能遵守該等規定。在本譴責個案中,上市發行人的行為持續經年,但其審核委員會卻一直聲稱已進行年度檢視,並聲明確認公司已設有效監控以確保其遵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現稱《GEM上市規則》)的規定,多年來竟一直沒發現公司的違規問題。由此可見,有關聲明並不真實反映聲稱存在和進行的監控和檢視力度。

GEM上市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指定一名執行董事履行額外職責擔任「監察主任」;監察主任必須嚴正對待與合規相關的特定責任。雖全體董事都有以上責任,但接受了監察主任任命的董事尤有責任需恪盡其職,具備所需知識並在必要時採納專業意見,以確保有效履行其職責。

 

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G.A.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8126)未能就相關交易(定義見下文)遵守公告、通函及/或股東批准規定,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 20.53、20.54及20.55條(以及於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對應條文)
 
及: 
 
(2) 羅爾平先生 (「羅爾平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15年8月20日辭任; 
 
(3) 羅文材先生 (「羅文材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16年7月4日辭任; 
 
(4) Wong Jacob先生(「Wong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於2015820日辭任; 
 
(5) 宋啟紅女士 (「宋女士」),該公司的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於2016年7月26日辭任; 
 
  原因是上述人士未能: 
 
  (i) 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職責,採取合理行動促使該公司就相關交易遵守程序規定、建立及維持有效及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ii) 遵守其各以《GEM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提交的《董事聲明及承諾》(「承諾」),未能竭盡全力促使該公司及個人遵守《GEM上市規則》;及 
 
  (iii) 配合上市部的調查,違反各自承諾項下的責任(「配合承諾」);


以及:

(6)

羅爾平先生於2004年7月14日至2012年5月16日期間擔任該公司的法規主任(即監察主任),但未能向該公司董事會提供有關執行程序方面的意見及協助,以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違反了根據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第5.20條項下其作為該公司監察主任的責任。

(羅爾平先生、羅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統稱為「該等董事」)

2018年2月7日,上市委員會根據《GEM上市規則》就該公司的行為以及該等董事在《GEM上市規則》項下的責任及其各自的承諾進行聆訊。

實況

2008年10月19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間,趙貴明先生(「趙先生」)是 (i) 該公司其中三家附屬公司的董事;及 (ii) 北京中寶卓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通過與羅爾平先生及另一獨立第三方訂立的信託協議直接或間接擁有)。

2006年至2016年期間,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與中寶或其附屬公司(統稱「中寶集團」)共訂立55宗交易,總價值達人民幣12.76億元(「相關交易」)。

鑑於趙先生實益擁有中寶的權益,中寶集團(作為趙先生的聯繫人)成為該公司在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關連人士」)。

由於中寶集團是 (i) 關連人士及 (ii) 相關交易的另一方,相關交易界定為2008年10月19日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所指的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

此外,部分相關交易構成《GEM上市規則》所指重大/須予披露交易(「須予公布交易」)。然而,該公司當時並未就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或須予公布交易遵守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程序規定。該公司隨後才披露有關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及須予公布交易。

該公司指不知悉趙先生與中寶的關係,直至2016年3月2日其中國內地律師就一宗涉及中寶集團的無關連交易進行盡職審查時,才從公開資料發現當中的關係。

2016年3月11日及6月30日,該公司通知上市部有關關連人士、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及須予公布交易的情況,及其未有遵守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項下程序規定。

該公司於2016年3月14日至21日期間以及2016年9月27日刊發連串公告,披露: (i) 關連人士、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及須予公布交易;及 (ii) 其未有就上述交易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程序規定。

該公司回應了上市部的查詢。儘管羅爾平先生及宋女士(在擔任該公司董事時)曾簽署一份確認聲明,核實該公司回應上市部調查所提交的部分陳述的內容,但是羅文材先生、宋女士以及羅爾平先生及Wong先生並未回應上市部直接向其各人分別作出的查詢。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決:

(1) 該公司違反《GEM   上市規則》第19.34條、19.40條以及第二十章,理由如下該公司承認違反《GEM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交易、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未有在事件發生之時根據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條(以及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對應條文)遵守程序規定。
 
(2) 該公司在事件發生時並未有充足的內部監控,理由如下2008年至2013年間,該公司未能證明當時其就(其中包括)須予公布、關連及/或持續關連交易設有任何書面內部監控程序或常規、定期更新該公司關連人士的名單,又或定期檢視是否有交易已成為持續關連交易。
 
(3) 該等董事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及其各自的承諾,理由如下
 
  (i) 羅爾平先生及羅文材先生(統稱為「相關執行董事」)知悉或理應知悉須予公布交易、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項下的程序規定。
 
 
  (ii) 相關執行董事知悉或理應知悉須予公布交易是必須獲得股東批准及/或作出披露的重要交易,尤其是事件發生時該公司的每家附屬公司都至少有一名董事在該公司擔任董事。該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聲稱(其中包括)「董事會負責本公司所有主要事務之決策。本公司之日常管理、行政及經營事務乃委派予高級行政人員處理。此等高級行政人員於進行任何重要交易前均須獲得董事會之批准…」因此,董事會理應知悉該公司所訂立的交易及其詳情。
  
  (iii) 該等董事(包括相關執行董事)有責任確保該公司設有並維持適當的內部監控系統。此外,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獨立非執行董事(即Wong先生及宋女士)負責監察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並就此與管理層討論,確保管理層向該公司員工提供適當的培訓。因此,該等董事未有確保該公司於2008年至2013年間設有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尤其是 (i) 並無證據顯示該公司就須予公布交易、關連及/或持續關連交易設有任何內部監控程序或內部監控常規;及 (ii) 該等董事未有確保該公司定期更新關連人士名單。
 
 
  (iv) 該等董事未有確保該公司向員工提供有關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充足及恰當的培訓。該公司在2006年至2016年3月間僅提供過兩次有關關連交易的培訓,明顯不足。該公司應定期向員工及董事提供有關其時《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與他們在集團承擔的職責相關的培訓。 
 
  (v) 該等董事未能遵守其各自的承諾,未能竭盡所能促使該公司及個人遵守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4) 羅爾平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理由如下作為該公司當時的監察主任,他並未能向董事會提供有關執行程序方面的意見及協助,以確保該公司遵守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尤其是該公司並未(i) 於2008年至2013年間設有或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時:該公司未能證明當時已就(其中包括)須予公布、關連及/或持續關連交易設有任何書面的內部監控程序或常規;及 (ii) 於2008年至2016年間定期更新該公司的關連人士名單及檢查交易清單,以確定是否有交易已成為持續關連交易。

(5) 該等董事違反其各自的配合承諾,理由如下
  
  (i) 在上市部的調查過程中,聯交所按該等董事的最後知悉地址逐一發信查詢,其後亦兩度發信提醒,但該等董事概無回應。上市委員會裁定,該等董事在無合理或有效理由的情況下不回應聯交所查詢,違反他們的配合承諾。
 
  (ii) 在上市部的調查過程中,聯交所致電宋女士,她確認由於最後知悉地址改變,故沒有收到上市部的查詢函。然而,宋女士拒絕向上市部提供最新地址,指其已經辭去該公司的董事職務,要求上市部不要再向其發信查詢。上市委員會裁定宋女士的行為直接違反其配合承諾;按該承諾,宋女士須(其中包括) (i) 在辭去該公司董事職務之日起計三年內(即至2019年7月26日止)若地址有變,須於變動後28日內知會聯交所;及 (ii) 接受視作送達條款。 
 
  (iii) 該等董事各人日後如獲委出任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聯交所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2條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考慮是次違反承諾一事。按該條規定,上市發行人每名董事必須令聯交所信納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品格、經驗及誠信,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該職務。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上述違規行為情況嚴重。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GEM上市規則》旨在確保股東及投資者持續保持對市場的信心並全面獲悉公司的資訊,以及維持市場公平及秩序。《GEM上市規則》中有關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的條文,即第 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條(以及於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對應條文)均以此為目的。在本個案中,該公司未能在事件發生時就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所指的須予公布交易、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取得股東批准,以致股東被蒙在鼓裡,更無機會就該等須予公布交易、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投票表決。
 
(2)  相關交易前後超過7年半(2008年至2016年),涉及55宗交易,總值約為人民幣12.76億元。
 
(3) 該公司承認,其違反當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歸咎於其未有(i) 委聘獨立專業顧問就公司遵守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事宜定期提供意見;(ii) 就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向董事提供定期及深入的培訓;及(iii) 留心其時《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變動以及當中對該集團業務及交易的潛在影響。上市委員會認為從中可見該公司的企業管治有嚴重缺失。維持有效及充足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旨在提高該公司對股東的問責。董事會若無法持續監察及檢視內部監控程序的成效,該公司隨時有違反《GEM上市規則》的風險。
 
(4) 2003年中寶集團與該集團一同經營業務開始,該公司董事會似乎已認定相關交易毋須遵守程序規定,而相關的關連人士亦未有提醒當時的董事會相關交易屬於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公司不斷發展時,董事會成員及控股股東亦會不時有變。因此,董事必須實施充足的內部監控程序以核實各宗交易(在本個案中:中寶集團)是否為關連交易,僅依賴個別董事或關連人士自行披露絕對不足以辨識關連交易。
 
(5) 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2016年前曾檢查/更新關連人士名單,又或定期檢查其交易清單,以檢視是否有交易已成為持續關連交易。該公司未能檢查或更新其關連人士名單,才導致該公司長時間違反其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6) 該等董事未能配合上市部調查,影響上市部 (i) 履行監管職責;(ii) 評估監管事宜;及(iii) 決定採取何種合適的監管應對方法。然而,該等董事也是該公司回應陳述的其中一方,所以也算是有回應上市部的紀律報告,只是他們並無解釋其在事件中的角色又或解釋為何沒配合調查。選擇性回應並不能當作遵守配合承諾。再者,宋女士拒絕提供其最新的通訊地址,是公然無視載於其配合承諾中的責任。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並確定違規性質極其嚴重後,上市委員會嚴厲批評並作出以下決定:

譴責:

(1) 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9.34、19.40、20.32、20.33、20.34、20.37、20.44、20.47、20.50、20.51、20.53、20.54及20.55條(以及於2014年7月1日前生效、時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對應條文) ;
  
(2) 羅爾平先生、羅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及其各自的承諾及配合承諾;及
  
(3)  羅爾平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並聲明羅爾平先生、羅文材先生、Wong先生及宋女士日後若欲出任其他發行人的董事,聯交所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2條評估其合適程度時,會將今次事件納入考慮因素。

上市委員會並進一步指令該公司:

(1) 在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個月內委任能令上市部感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六A章),就該公司的《GEM上市規則》合規事宜持續提供諮詢,為期兩年。合規顧問須有一般及特定職責,並對該公司審核委員會問責。
  
(2) 在完成上文第(1)段的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3) 向上市部提交上文第(2)段所述公告的擬稿供其給予意見,並僅可在上市部確認再無其他意見後刊發公告。

為免生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