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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中國再生醫學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58)及其十二名現任及前董事被譴責及批評,違反《GEM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

監管通訊
2019年7月1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發行人應按已向市場及股東披露的計劃用途,使用籌集所得資金。投資於所述項目前,配售所得款項應受保護。發行人應有足夠保障措施,避免所得資金用於其他用途。不論個別或所有董事,均應就此監察相關情況。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中國再生醫學國有限公(前稱中國生物醫學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該公)(股份代號:8158)未能就貸事宜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9.2019.3419.40條有披露、股東批及預先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規定;
  
及譴責該公以下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2) 戴昱敏先生(「戴先生」),前執行董事;  
(3) 王玉榮女士(「王女士」),前執行董事;  
(4) 黃世雄先生(「黃先生」),前執行董事;  
(5) 鄧紹平教授(「鄧教」),前非執行董事;  
(6) 曹福順先生(「曹先生」),前非執行董事;  
(7) 楊正國先生(「楊先生」),前非執行董事;及  
(8) 陳炳先生(「陳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此外,上市上訴委員會經覆核後
  
譴責
  
(9) 邵政康先生(「邵先生」),前執行董事; 
(10) 王建軍先生(「王先生」),前非執行董事; 
(11) 王輝先生(「王輝先生」),前非執行董事;及 
(12) 呂天能先生(「呂先生」),前獨立非執行董事;
  
並批
  
(13) 彭中輝先生彭先生,前獨立非執行董事
  

未有運用其作為該公司董事所需有的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的規定,亦違反其以《GEM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所載責任,沒有盡力遵守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合稱「《承諾》」)。 (上文(2)至(13)所列的董事合稱為「相關董事」。)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譴責戴先生及黃先生作為監察主任,於下文所述日期各自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的規定。

於2018年5月8日,上市委員會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行為是否符合《GEM上市規則》及《承諾》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於2018年9月5日,就邵先生、黃先生、曹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陳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裁定的違規事項及施加的制裁。

於2019年6月11日,上市上訴委員會就邵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及施加的制裁。

實況

該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2001年7月18日上市。在關鍵時候,其核心業務:

(i) 為從事生物醫學產及醫保健產以及醫的研發;提供組及其相副產的生及銷;銷及分銷醫及設;及
                 
(ii) 並不包放債業
   

於2015年3月至7月,該公司完成了三次股份配售,共籌得15.49億元,根據有關披露,所得款項擬主要用於主營業務活動及一般營運資金。

然而,該公司被發現在2015年3月至8月期間,先後授出19筆貸款(涉及總額逾13.18億元),全數來自配售所得款項。該等放債活動並非該公司正常及一般業務範圍,該公司之前也從未進行有關活動。各筆貸款於下文稱為貸款1至19。

貸款1至19的年期均不多於六個月,實際年利率為12%,涉及金額由1,760萬元至1.01億元不等。該公司授出該等貸款前並未向股東披露亦未獲股東批准。

直至2015年12月底,上市部審閱該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報告中披露逾12.41億元的應收貸款(貸款3至19,等於該公司2015年10月31日總資產約40%),上市部才得悉該公司授出貸款之事。上市部與該公司溝通後,再發現了貸款1及2。該公司供稱:

(1) 配售所得款所計應用的各個業項目時二至五年不等籌集所得款項大部分均屬閒置資金,沒有急着用於擬訂用途的需要。授出貸可提升該公財務及庫務管的靈性。
  
(2) 該公司授出貸119時已進行資及代價測,所得的百分比率均低於5%
  
(3) 該公並無進行收益測。然而,與上文(2)的百分比率相比,由於結果規模不同,收益測所得的百分比率(43.8%1,163%)(「收益比率」)會顯得異
   
(4) 該公改以「利息收入 ÷ 行政開支」作(「另項測」),按此119測試所得百分比率均低於5%
   

該公司是於2016年1月8日(即已授出貸款1至19後)才向上市部提出另項測試。上市部從未向該公司表示同意使用另項測試。相反,上市部提醒該公司,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發行人採用任何其他測試前須事先徵求聯交所同意。

貸款1至19乃由戴先生及王女士(於相關時候該公司僅有的兩名執行董事)以及邵先生(時任行政總裁)批准。所有其他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均於事後,該公司發出每月更新資料傳閱時,才得知授出貸款之事。2015年4月份更新資料(於2015年5月發出傳閱)載有貸款1的摘要資料,但大部分董事均表示是從2015年7月份更新資料(於2015年8月發出傳閱)才得知授出貸款一事。

該公司於2015年12月14日舉行的審核委員會會議中,通過批准了其最新制訂的貸款政策,會上獨立非執行董事彭先生:

(i) 對授出貸的事宜深表關注,並表示這並非該公或其附屬公(「該集」)的核心業
  
(ii) 表示任何庫務管理安排應限於低風險投資級產品(如美國國庫債券),而貸款119均非此性質,敦促該集團應盡速大幅提升內部監控措施;及
  
(iii) 強調必須盡快收回有,且除非是通該集團的放債公司,否則不應進行這類業
   

於2016年5月12日,該公司宣布一項可披露交易:其附屬公司(擁有放債人牌照)於該日授出貸款20(7,000萬元),為期三個月,年利率為12%。貸款20由黃先生及邵先生(2016年5月12日該公司僅有的兩名執行董事)批准。及至2016年4月30日,戴先生及王女士已經辭任。董事會亦於2016年5月12日追認批准貸款20。該公司就貸款20進行了以下規模測試:

(i) 資產測試、代價測試及收益測試,三項測試所得的百分比率均低於25%;及
  
(ii) 該公司認為盈利測試不適用,原因是該公司處於虧蝕狀況,但並未就任何可代替盈利測試的其他測試方式諮詢聯交所。
  

直至2016年5月13日上市部問及可代替盈利測試的其他測試,該公司回覆時才提出另項測試而得出的百分比率為0.4%。

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財政年度,該公司來自授出貸款的利息收入為8,900萬元,來自主營業務活動的收入則為2,775萬元。

《GEM上市規則》的規定

交易是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進行的五項規模測試的結果進行分類,其中與本個案相關的兩項測試為:

(a) 收益測試: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收益,除以上市發行人的收益。
  
(b) 盈利測試:有關交易所涉及資產應佔的盈利,除以上市發行人的盈利。
   

交易分類的結果將會決定《GEM上市規則》第十九章適用之規定:

分類 百分比率
《GEM上市規則》第十九章規定
豁免交易 低於5%
全面豁免
須予披露的交易
高於5%但低於25%
公告
主要交易
25%或以上
公告及股東批准
 
《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規定「若計算有關百分比時出現異常結果或有關計算不適合應用在上市發行人的業務範圍內,本交易所可不理會有關計算,並以其他相關的規模指標(包括特定行業所用的測試) 來代替。上市發行人須提供其他其認為適合的測試,供本交易所作出考慮」。

聯交所於其網站登載了常問問題,就遵守《GEM上市規則》(及《主板上市規則》的對應規則)提供指引及說明。其中兩項相關的常問問題為:

    
常問問題系
九編號5(「收益測常問問」):「如發行人向第三方提供財務資助會產生可辨別來源的收入(如利息收入),則收益比率會適用」。
                 

常問問一編53(「盈利測試常問問」):「如發行人在最近期發表的賬目內錄得虧損淨額,其仍須提交五項測試,並應提交其他有關盈利能力(例如毛利比較)的測試。如發行人未能計算五項測試中任何一項,該發行人在向聯交所提交該五項測試時,應一併提交相關的其他測試 (如有) 供我們考慮」。
   

《GEM上市規則》第19.34條規定「就股份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或反收購行動的條款最後確定下來後,上市發行人在每種情況下均須……盡快將公告呈交本交易所,以便於GEM網頁上發放」。

《GEM上市規則》第19.40條規定「如屬主要交易必須獲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

《GEM上市規則》第5.01條訂明,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具體而言,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相關董事根據其各自的《承諾》,有責任盡一切努力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並盡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首次聆訊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裁定:

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9.34及19.40條

上市委員會同意上市部以下觀點:

1. 收益測適用於貸款119
  
2. 收益比並非僅僅因為其遠高於其他規所得的百分比。相反,顯示五項規模測能有效評交易的重要性。
   
3. 與收益相比,該公授出貸得到大量利收入。收益比如實反映了情況,確定有為重大事項,須予披及經該公股東批
   

根據收益比率,上市委員會裁定貸款1至19全部為須刊發公告及經股東批准的主要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有關規定。因此,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一再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9.34及19.40條。

就貸款20而言,上市委員會同意上市部的觀點,即由於:

(i) 該公司於授出貸款20前,未有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的規定,就替代盈利測試的其他測試事先諮詢聯交所;
   
(ii) 該公司其後提出的另項測試並不適當,原因是其元素並非該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標,且利息收入和行政開支不可比;及
   
(iii) 根據上市部,替代盈利測試的常見另項測試是毛利比較,上述盈利測試常問問題中亦有提及,
  

所以,毛利比較才是應採納的適當另項測試。

毛利比較所得的百分比率為49.8%。按此基準,上市委員會裁定貸款20為主要交易,而該公司未有遵守有關股東批准的規定,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19.40條。

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

由於該公司在就貸款20進行規模測試的過程中,認為盈利測試並不適用,該公司雖然需要但卻沒有徵詢聯交所並提出其他測試供聯交所考慮。因此,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

相關董事的違規

上市委員會確定相關董事各人均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詳情如下:

戴先生及王女士

戴先生及王女士因以下原因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

1. 股份配售所得款項的擬訂用途已詳披露。戴先生及王女士本應作出適當監管,確配售所得款項受到保而不致用於與該公無關的放債用。概無證據顯示二人有制定任何相制度,以安保管配售所得巨款,又或監資金等待應用於配售公類別項目前所作的短期投。他119,使配售所得的大筆款項在沒有適當制下用了在該公營運以外的活。他未經董事會批,便使該公司用了配售所得款項涉足授出貸這項新活。授出貸能帶來利息收入與事情無關貸款已獲償還亦不相干。
  
2. 該公聲稱已進行的盡職調查取得借方公註冊成立及商證明文件以及聲(但並無證明)曾口頭查問借方並不足夠。因此,戴先生及王女士未能確保已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亦並未以別人預期一名謹的董事在有下應有的方式行事。
  
3. 未能確保貸119每一項也經董事會同意或追認批
  
4. 未能確保所其他董事會成(即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知悉並定期獲告知有授出貸119事宜的最新消及相理由。該公僅於「每月」更新資料中以細小字體的附註提供少量有資料(而且該公亦承認「每月」更新資料事上並非每月編制)。
  
5. 於授出貸119時未有就遵守《GEM上市規則》尋求專意見。
  
6. 未能確保該公已制定充足的內部監控措(i) 以安保管配售所得款項;(ii) 規管授出貸事宜;及 (iii) 該公就授出貸一事遵守《GEM上市規則》,確作出適的披及得到股東批准。
   

邵先生

邵先生於2013年9月起擔任行政總裁,並以此身份參與了貸款1至19的批准。他於2016年4月30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於2016年5月批准了貸款20。上市委員會裁定邵先生就貸款20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其未有確保該公司:(i) 進行正確的規模測試計算;及 (ii) 按《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規定諮詢聯交所。 

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先生、鄧教授、曹先生、楊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彭先生及陳先生)

王輝先生於2015年6月18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貸款11至19批出時其已上任。他於2017年6月改任非執行董事。其餘八名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於貸款1至19批出時均已上任。(註:黃先生於2008年獲委任為該公司董事後,曾先後擔任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主席及副主席等不同職位,直至2017年11月30日辭任。貸款1至19批出時他為非執行董事,2016年1月11日改任執行董事。)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九名董事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詳情如下:

1. 股份配售所得款項的擬訂用途已詳細披露。該九名董事本應作出適當監管,確保有關配售所得款項受到保而不用於與該公司業務無關的放債用途。概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制定任何相制度,以安全保管配售所得的巨款,又或監察資金在未用作配售公類別項目前,所作的短期投資。從每月傳閱的更新資料才得知有貸款。基於集資的次數及籌得的金額,若他有按《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的規定勤地執行其監管職,他可能/理應會早點得知配售所得款項被用於授出貸。授出貸能帶來利息收入與事情無關,貸款已獲償還亦不相干。
   
2. 並未謹並勤勉地審閱該公提供的資料。20154月份更新資料(於20155月傳閱)及該公截至2015430日止年度的年報(於20157月刊發)均載有授出貸的資料,但該等董事當中無人注意到。
  
3. 於知悉有事宜後,該九名董事有責任就有向該公執行董事及管層索相關資料,原因是放債為一項新活,而資金來自配售所得款項。該等董事已獲通知而可作查。然而,他僅表示曾向戴先生粗略查。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呂先生、彭先生、陳先生及王輝先生)提及其出席了於貸119批出後舉行的審核委員會,但會上無人問及有保管配售所得巨款的問。他所謂的行動未符《GEM上市規則》第5.01(6) 條所規定的標
  
4. 該九名董事未有確該公有充足的內部監控措。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還分別兼任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及成,有責任檢該集團的內部監控措,並確層已履行職責,維有效的內部監控系。概無證任何該等董事曾作出任或曾於任向董事會提出建,就安保管配所得款項或有授出貸設置任內部監控措(彭先生於審核委員會提出的意見除外)。未能履行審核委員會的職責進一步印證了該等獨立非執行董事在內部監控不足方面的違規。
   

此外,上市委員會裁定黃先生(以其於2016年5月時任執行董事)亦就貸款20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原因為其未有確保該公司:(i) 進行正確的規模測試計算;及(ii) 按《GEM上市規則》第19.20條規定諮詢聯交所。

戴先生及黃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GEM上市規則》第5.20條規定「監察主任的責任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就執行確保發行人符合《GEM上市規則》……的程序而向發行人的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

戴先生於2009年12月4日至2016年4月29日擔任監察主任。上市委員會裁定戴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原因為: (i) 概無證據顯示其已按照該條的規定提供意見或行事;及 (ii) 他使該公司在未有任何或任何適當的貸款政策的情況下授出貸款1至19,亦未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且亦未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

及至2016年4月30日黃先生獲委任為監察主任時,該公司已採納貸款政策。然而,上市委員會裁定黃先生亦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原因如下:

(i) 上市委員會同意上市部的觀點,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20條的描述,監察主任的責任可為確保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而合理延伸至其他範疇。
   
(ii) 黃先生批准了貸款2020161月該公司就貸款119與上市部通訊期間,黃先生亦參與其中,當時聯交所已提醒該公司就任何替代規模測試諮詢聯交所。
   
(iii) 就上述情況,上市委員會認為黃先生作為監察主任其職責理應包括確保貸款20符合《GEM上市規則》的規定。然而,黃先生未有履行有關職責。因此,上市委員會裁定黃先生違反《GEM上市規則》第5.20條。
   

違反《承諾》

由於相關董事未有按規定行事而如上文所述違反《GEM上市規則》,上市委員會裁定相關董事亦違反其《承諾》,即盡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規則》及盡一切努力促使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

於紀律(覆核)聆訊中,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維持其於首次聆訊中對邵先生、黃先生、曹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陳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違規事項的裁決。

上市上訴委員會亦維持上市委員會對邵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違規事項的裁決。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本案的違規情況嚴重。上市委員會強烈批評該公司及相關董事的操守,理由是有關貸款動用了配售所得款項,並且:

(i) 構成配售所得款項的最新或進一步用途,但並未向該公司股東及市場公布;
   
(ii) 未獲董事會同意或追認批准;
   
(iii) 是在未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的情況下作出(尤其是放債並非該公司核心業務,加上是在沒有適當規管的情況下進行,盡職調查工作就更顯不足);
   
(iv) 並不構成該公司宣稱的庫務活動(彭先生亦對此提出質疑);
   
(v) 使該公司面對以下的較大風險:(1)無法收回貸款;及(2)無法將資金用於已向該公司股東及市場披露的擬訂用途;及
  
(vi) 不符合有關披露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該公司採納另項測試及其所提呈的資料似乎都是事後補救,試圖以之作為其違反《GEM上市規則》的辯駁藉口。

制裁

在裁定上述違規事項並確定有關違規情況嚴重後,上市委員會(就邵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而言,則為上市上訴委員會)決定:

(1) 該公違反《GEM上市規》第19.3419.4019.20條;
  
(2) 戴先生、王女士、黃先生、邵先生、鄧教授、曹先生、楊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及陳先生各人違GEM上市規則》第5.01(6)條以及《承諾》中盡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規則》的部分及盡一切努力促使該公遵守《GEM上市規則》的部分;
   
(3) 彭先生違反《GEM上市規》第5.01(6)條以及《承諾》中盡其所能遵守《GEM上市規則》的部分及盡一切努力促使該公遵守《GEM上市規則》的部分;及
   
(4) 戴先生及黃先生違反《GEM上市規》第5.20條。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指令:
   
(1) 該公司在本新聞稿刊發後的四星期內,委聘一名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合規顧問(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六A章,即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 類受規管活動、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書可從事保薦人工作,並(如適用)獲委任為可從事合規顧問工作的公司或認可財務機構),於往後兩年持續就遵守《GEM上市規則》提供意見。該公司須在委聘合規顧問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約的建議職責範圍供其提供意見。合規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滙報。
   
(2) 現任該公或其他聯交所上市公董事的黃先生、呂先生、彭先生及陳先生須各自(i) 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9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認可的課程機構所提供涵蓋遵守《GEM上市規則》、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及4小時有關遵守GEM上市規則第十九章及附錄十五(《企管治守則》)(共28小時)的培訓(「」);及 (ii) 在培訓完成後兩星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遵守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3) 至於現時並非聯交所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先生、王女士、邵先生、鄧教、曹先生、楊先生、王先生及王輝先生,他們日後再次出任聯交所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前,必須先各自 (i) 參加培訓,並於有關委任生效日期前完成;及 (ii) 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全面遵守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4) 該公司須於每次完成上文第 (1) (2) 段所述該公現任董事的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根據本規定刊發的最後一份公告須確認已履行上文第 (1) (2) 段所述有關該公司現任董事的全部指令。
   
(5)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 (4) 段所述的公告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6)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 (1) (5) 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上市上訴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同意對邵先生、王先生、王輝先生、呂先生及彭先生作出的培訓指令。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上文所述的相關董事,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