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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股份代號:1940)及一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監管通訊
2024年2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1) 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股份代號:1940) ; 及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陳大維先生

除上述向陳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陳先生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該公司於臨近上市前及上市後動用了很大部分資金提供三筆無抵押貸款及認購貸款票據。授出這些無抵押貸款佔預期籌集所得款項淨額逾36%且利率大幅低於該公司向其貸款支付的實際利率。該公司並無於招股章程中披露這些交易及其潛在風險。因此,招股章程存有誤導成份。該公司其後就應收貸款及貸款票據分別作出人民幣1.18億及人民幣6,640萬的全數虧損撥備。

陳先生代表該公司進行4項交易,但沒有尋求該公司董事會批准,亦沒有諮詢該公司保薦人及合規顧問。他進行交易亦違反了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政策。陳先生未能解釋貸款的商業理由。

其後,陳先生嘗試尋求董事會批准一份認沽期權安排。據此安排,該公司可能會有責任從賣方購回其股份。陳先生並不認識賣方,亦沒有對建議的賣方進行任何背景或信貸評估。

陳先生就批准4項交易及建議認沽期權協議草稿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及/或責任。他亦未能保障公司的利益以及沒有就有關交易及/或其披露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該公司及陳先生承認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並同意與上市科達成和解。

重要信息:

上市申請人須提供充足及準確資料,以使投資者能夠對發行人及尋求上市的證券作出知情評估。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確保於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包括有關資金用途、財務資料及風險)準確完備及不存有誤導。

董事於建議及進行交易時必須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必須進行合適的盡職調查及風險評估。董事亦必須確保董事會知悉重大交易及其風險。

有關該公司陳先生的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