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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修訂部分關連交易規則

監管通訊
2014年3月21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以下兩份諮詢文件所載的《上市規則》修訂建議刊發諮詢總結:

  •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及
  •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

聯交所將實施諮詢文件內的建議,部分建議已按回應人士的意見作出修改。聯交所於2013426日刊發上述兩份諮詢文件,諮詢期已於2013626日結束,期內聯交所分別接獲63份及47份回應意見,這些意見來自上市發行人、專業團體及業界組織、從業員、個別人士及其他機構。為給予發行人及市場從業員足夠時間熟習有關規則修訂,規則修訂將於201471日起生效。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這次修訂將使關連交易規則條文更加精簡易明,能減輕發行人合規負擔的同時,又能維持現有的投資者保障水平。」

檢討關連交易規則

大部份簡化關連交易規則的建議均獲得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聯交所將採納有關建議,建議摘要載於本新聞稿附件。

以下為不獲採納或只獲部分採納的建議:

  • 與附屬公司層面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聯交所將採納以下建議:豁免與此等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須獲獨立股東批准規定,但保留交易須以公告形式披露的規定。
     
  • 最低豁免水平的金額上限 聯交所決定提高適用於全面豁免關連交易的金額上限至300萬元,原因是市場認爲100萬元的上限普遍過低。至於豁免關連交易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聯交所決定保留目前1,000萬元的金額上限。
     
  • 「視作關連條文」 聯交所決定不採納有關建議,即不會在《上市規則》中列明「視作關連條文」將會涵蓋發行人的影子董事或實際控股股東,以及慣常聽取關連人士指示而行事的任何人士。個別個案若涉及關連人士從發行人的交易中得益,聯交所將繼續應用現行《上市規則》中的「視作關連條文」。
     
  • 持續關連交易 聯交所決定不採納以下兩項建議:(a)將現行豁免常規納入《上市規則》,容許發行人就其在一段期間內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尋求股東授權,用以取代簽訂框架協議;及(b)為收益性質的持續關連交易制定百份比交易上限。

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

至於建議劃一《上市規則》其他部分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所載有關「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亦同樣獲得大多數回應人士支持。然而,部分回應人士關注有關建議或會擴大《上市規則》部分條文的規管範圍,令發行人的合規負擔大增,這並非聯交所提出建議的原意。經檢討有關建議後,聯交所決定就以下事宜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或「聯繫人」的定義:

  • 《主板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規則》第十九章)內有關反收購行動的規定,此等規定將會涵蓋向新控股股東的延伸家屬(附註1)及他們所控制的公司收購重大資產。
     
  • 控股股東、董事及其聯繫人在有關決議案上不得投票的重大公司行動(附註2)、分拆上市建議,以及需股東批准的董事服務合約。換言之,關連人士的延伸家屬及他們所控制的公司不得於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該等方案。
     
  • 按《主板規則》第十七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三章)向關連人士授予購股權。換言之,關連人士的延伸家屬及他們所控制的公司不可於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授予關連人士購股權。
     
  • 新上市申請的保薦人獨立性。換言之,保薦人必須確認其並非新申請人之關連人士(按照第十四A章內的定義)(附註3)。
     
  • 上市發行人因進行關連交易而聘任的獨立財務顧問之獨立性。換言之,獨立財務顧問必須確認其並非交易對手方的聯繫人(按照第十四A章內的定義),亦未持有交易對手方之聯繫人(按照第十四A章內的定義)超過5%的權益(附註3);及
     
  • 因涉及關連交易而應用第十四A章的「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的其他《上市規則》條文。

聯交所決定將第一章內「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分別易名為「核心關連人士」及「緊密聯繫人」,以跟第十四A章所採用的定義區分開來。

落實獲採納建議的《上市規則》修訂摘要,載於本新聞稿附件。

有關《上市規則》之修訂的研討會

為協助市場了解《上市規則》之修訂,聯交所計劃於隨後數星期在香港及内地舉辦12場發行人研討會解釋規則修訂的内容及解答相關問題。

檢討關連交易規則的諮詢總結》及《建議修訂〈上市規則〉條文劃一關連人士及聯繫人定義的諮詢總結》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資料及市場諮詢市場諮詢諮詢意見總結」一欄下載。

《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上市規則與指引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及「規則與監管上市規則與指引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兩個欄目。

聯交所今天亦就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刊發以下指引文件:

  • 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條款及資料披露提供指引的函件。(指引函件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的「規則與監管 上市規則與指引 指引信 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指引信」及「規則與監管 上市規則與指引 指引信 有關上市發行人指引信」兩個欄目下載。)
     
  • 「關於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的常問問題(系列28),當中包括就201471日起生效的相關《上市規則》修訂條文而增設的常問問題。(常問問題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的「規則與監管 上市規則與指引 常問問題」一欄下載。)
     
  • 關連交易規則修訂後的條文對照表。(該等對照表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上市規則與指引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及「規則與監管上市規則與指引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兩個欄目。)
附註:
1. 關連人士的延伸家屬包括:與其同居猶如配偶的人士;其或其配偶年滿18歲或以上的子女;其父母;其兄弟姊妹;以及上述人士控制的公司。
 
2. 重大公司行動包括:自願撤回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大型供股或公開招股、更新有關證券發行的一般性授權,以及可導致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於上市後12個月內出現根本性轉變的交易。
 
3. 新申請人之關連人士(按照第十四A章內的定義)亦包括:於過去12個月內擔任新申請人或其附屬公司的前任董事及該等前任董事之聯繫人;和新申請人或其附屬公司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的延伸家屬(見附註1),以及該等家屬控制的公司。
 
關連交易對手方之聯繫人(按照第十四A章內的定義)亦包括其延伸家屬(見附註1),以及該等家屬控制的公司。
 

附件

採納建議摘要

檢討關連交易規則

簡化用字修訂
 
1. 簡化關連交易規則的用字,以20124月刊發的《有關關連交易規則的指引》取代現行《主板規則》第十四A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章),並在草擬條文上作出輕微修訂。
 
豁免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2. 豁免與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c0321fig1
  • X先生是附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
     
  • 發行人集團和X先生進行的交易可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3. 從關連人士的定義中,剔除所有僅與發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屬公司有關連的人士,而非根據現行《上市規則》的規定,單是豁免與這些人士進行的交易。
 
c0321fig2
  • Y先生是附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
     
  • 只要附屬公司一直是發行人旗下一家「非重大附屬公司」,Y先生就不會被視為發行人的關連人士
完善「聯繫人」的範圍
 
4. 從「聯繫人」的定義中,剔除僱員股份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前提是關連人士於此等計劃的權益合共少於30%,而相關計劃是為廣泛參與者而設立。
 
5. 從「30%受控公司」1的定義中,剔除任何由關連人士及其聯繫人合共持有少於10%權益(不計透過發行人間接持有的權益)的公司。
 
c0321fig3
  • A公司或B公司都不會被視爲X之聯繫人,理由是X於該公司直接持有的權益少於10%
     
將某些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從「關連交易」的範圍剔除
 
6. 從「關連交易」的定義中,剔除以下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而控權人2於該等交易中是(或將會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出售目標公司權益的交易,而一名發行人層面的控權人是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

c0321fig4  
  • X是發行人的控權人。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收購或出售目標公司權益的交易,而一名附屬公司層面的控權人是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
c0321fig5  
  • Y是附屬公司的控權人。 
  • 現時《上市規則》第14A.13(1)(b)條第iiiv段所述與第三方進行的交易。
     
進一步豁免遵守關連交易規定
 
7. 將適用於全面豁免關連交易的金額上限由100萬港元提高至300萬港元。
 
8. 刪除以交易金額不得超過1%上限作為提供或收取消費品或消費服務可獲豁免遵守關連交易規則的條件。
 
9. 豁免以下交易:發行人就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賠償責任向董事提供賠償保證,或就該等責任替董事購買保險。豁免該等交易的條件是相關賠償或保險必須是香港法例所容許的,以及是提供賠償保證或購買保險的公司註冊成立地區法例所容許的。
 
完善或闡明關連交易規定

 
10. 關於涉及選擇權安排的關連交易:
  • 非發行人在終止選擇權一事上沒有酌情權,否則終止選擇權時須採用如同行使選擇權時一樣的分類方法;
     
  • 為轉讓、不行使或終止選擇權增設替代交易分類規定。
     
11. 修訂有關核數師確認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文,使其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的《實務說明》第740號「關於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關連交易的核數師函件」所載條文一致。
 
12. 闡明獨立董事委員會就關連交易所給予的意見亦須包括以下事宜:關連交易是否按一般商務條款以及在發行人的日常業務中進行。

1 30%受控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該公司權益的人士:(a)可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觸發根據《收購守則》須進行強制性公開要約的數額,或(僅就中國發行人而言)中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該百分比是觸發強制性公開要約,或確立對企業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數額)或以上的表決權;或(b)可控制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的組成。
 
2 「控權人」指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

劃一《上市規則》内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

1. 將第一章內「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分別易名為「核心關連人士」及「緊密聯繫人」。
 
2. 於《上市規則》其他部分採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聯繫人的定義:
主板規則 創業板規則 經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a) 反收購行動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14.06(6)(b)14.23B(2) 19.06(6)(b)20.23B(2)
  • 根據反收購行動規則向發行人的新控股股東或其聯繫人收購資產
     
14.92 19.91
  • 限制發行人不得在控制權轉手後的24個月內出售原有業務,除非發行人向此等取得控制權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或其聯繫人所收購的資產,連同控制權轉手後所收購的任何其他資產能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的規定
     
b) 重大公司行動/ 分拆上市/ 董事服務合約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6.126.13

7.197.24

13.36(4)14.90

14.91條、13.39條附註

9.209.2110.2910.29A10.3910.39A17.42A19.8919.90、第17.47條附註
  • 任何控股股東(或如無控股股東,則發行人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聯繫人須就批准以下事項的決議放棄表決權:
     
     
    • 自願撤回上市
    • 大型供股或公開招股
    • 更新一般性授權
       
  • 可導致發行人的主要業務於上市後12個月內出現根本性轉變的交易
該等須放棄表決權的人士可在股東大會投票反對有關決議案,條件是他們此等投票意向已在文件中披露
 
15項應用指引第3(e)(2) 3項應用指引第3(e)(2)
  • 如控股股東在分拆上市建議中佔有重大利益,則該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均須放棄表決權
     
13.68 17.90
  • 董事及其聯繫人須就其年期超過三年的服務合約放棄表決權
     
附錄十四第B.1.2(h) 附錄十五第B.1.2(h)
  •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包括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其薪酬
     
c) 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期權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17.04(1)條、第17.04(3)(d)條附註1 23.04(1)條、第23.04(3)(d)條附註1
  • 規定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聯繫人授予股份期權時,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 規定向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超過《上市規則》所載限額的股份期權,或修改向該等人士所授期權的條款,均須經股東批准
     
17.06A17.07 23.06A23.07
  • 規定須披露有關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股份期權的資料
     
於以下《上市規則》增設條文以闡明若參與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人士,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將會適用:
 
17.03(4)17.04(1) 23.03(4)23.04(1)
  • 若參與者是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人士,參與者及其聯繫人必須放棄就有關授予股份期權的議案投贊同票
     
d) 有關保薦人的獨立性
 
增設《上市規則》第3A.07(3A)條,於該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的定義:
 
3A.07(3A) 6A.07(3A)
  • 保薦人確認它是否屬新申請人的
    關連人士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3A.05 6A.05
  • 新申請人及其董事必須協助保薦人履行其職責,並確保其主要股東及聯繫人同樣協助保薦人
     
e) 有關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性
 
增設《上市規則》第13.84(1A)13.84(2A)條,於該等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
 
13.84(1A) 17.96(1A)
  • 如屬關連交易,獨立財務顧問確認它有否持有交易對手方的聯繫人超過5%的已發行股本
     
13.84(2A) 17.96(2A)
  • 如屬關連交易,獨立財務顧問確認它是否屬交易對手方的聯繫人
     
f) 其他
 
i) 交易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或「聯繫人」的定義:
 
14.58(3)14.63(3) 19.58(4)19.63(3)
  • 發行人須在交易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以下資料:對手方及對手方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均是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5.03條、12項應用指引第15 8.03
  • 適用於向關連人士收購物業權益的估值規定
     
  • 就關連交易而言,如估值師曾依賴由關連人士提供的資料,應在估值報告中披露相關資料
     
21.08(12) 不適用
  • 新申請人如屬投資公司,其上市文件須載列一項聲明,說明投資公司、管理公司、任何投資顧問或任何分銷公司的董事,或該等人士的聯繫人等,現時或日後是否有權收取該投資公司所繳付的經紀佣金的任何部份或該投資公司所繳付買價的其他退回折扣。
     
ii) 證券發行
 
於以下《上市規則》應用第十四A章內「關連人士」及/或「聯繫人」的定義:
 
7.21(2)7.26A(2) 10.31(2)10.42(2)
  • 如無安排額外申請,適用於涉及由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包銷供股或公開招股的股東批准規定
     
13.36(2)(b)條及19A.38附註1 17.41(2)條及25.23附註1
  • 發行人只有在符合第十四A章的情況下方可根據一般性授權向關連人士發行證券
     
4項應用指引第4(c) 21.07(3)
  • 如建議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或修改現有認股權證的行使期或行使價,聯交所有權要求任何持有超過10%現有未行使認股權證的關連人士放棄表決權
     
iii) 就關連交易放棄投票權的人士
 
於以下《上市規則》增設附註以闡明若有關事宜屬第十四A章所指的關連交易,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將會適用:
 
2.16 2.27
  • 如屬關連交易,則將會應用第十四A章內「聯繫人」的定義以決定一名股東或其任何聯繫人在交易中是否有重大利益
     
13.44 17.48A
  • 如屬關連交易,若有發行人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於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有關董事皆不得就通過該事宜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進行表決
     
iv) 存管人
 
於以下《上市規則》闡明存管人不會被視為第十四A章所界定的「聯繫人」或第一章所界定的「緊密聯繫人」:
 
19B.03 不適用
  • 存管人不會純粹因其以存管人的身份為預託證券持有人持有發行人的股份而成為:(a)聯繫人」或「緊密聯繫人」;(b)

更新日期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