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是中央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營運機構,亦是上市發行人的前線監管機構,香港交易所根據《上市規則》執行對上市發行人的監管。上市公司須遵守(及根據其上市申請承諾遵守)《上市規則》,每位上市公司董事均須簽署《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盡力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監管職能由上市部及主要由獨立人士組成的上市委員會執行,並可分為兩大類:(1)制定及管理《上市規則》,為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訂明上市要求;及(2)公正無私地執行《上市規則》。不論對首次公開招股或上市後的信息披露,《上市規則》均採取以披露為本的監管方式,上市公司董事對其一切信息披露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必須負法定責任。
在處理新上市申請方面,香港交易所上市部是所有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即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主要聯絡點。上市部負責審核上市申請人為遵從《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中有關招股章程規定而遞交的資料,並聯同上市委員會一起負責上市批核工作。根據雙重存檔制度,香港交易所會將由上市申請人遞交的資料副本送交香港證監會。證監會有權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
在上市後的監管方面,香港交易所致力監察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香港交易所採取多種做法以達致此目的,包括:監察股價走勢及媒體報道,以及審核重大公告及文件。若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香港交易所會考慮對該公司及/或其董事展開紀律行動。若上市公司作出不實的披露、誤導公眾甚至造成虛假市場,有關公司則可能違反刑事或民事法,香港交易所會將有關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處理。
至於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規管,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者,負責有關擔任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工作的企業融資顧問的資格評核,以及有關其操守的持續監督、紀律及執行等工作﹔而據《上市規則》,香港交易所只會准許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的適當牌照、或獲證監會適當註冊的公司擔任保薦人或合規顧問,保薦人在向香港交易所為其推薦公司提出首次上市申請時,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工作須符合香港交易所預期的要求。
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事宜 」內的「上市規則與指引」欄目內載有《上市規則》,亦列出最新修訂的條文方便公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