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地區的新監管條例(如歐洲的EMIR
1、美國的CFTC
2) 正影響著場外市場參與者。由 2017 年3 月 1 日起,所有涉及到的對手方(主要為金融實體及具系統重要性的非金融實體)須就其所持有的未結算場外組合每日交換變動保證金,這對許多場外市場參與者而言是相對新的規定。另外有關交換初始保證金規定,正準備分階段強制實施,並於 2020 年 9 月或之前全面實施。
場內的人民幣衍生產品能為投資者提高資本效益,主要源自其在多方面均較場外市場有相對優勢。下表 為場內交易人民幣衍生產品與場外人民幣衍生產品的對照比較。
場內及場外人民幣衍生產品之比較 |
項目 |
場外人民幣衍生產品 |
場內人民幣衍生產品 |
價格透明度 |
相對不透明 — 需逐一聯絡對手方詢問及議定價格 |
於具規範的交易所中央平台交易,定價透明。價格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免費提供,資訊供應商及經紀交易平台亦有提供 |
對手方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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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雙邊結算而不設中央結算,需面對交易方的對手方信用風險 |
期貨結算所(HKCC)作中央結算,充當交易雙方的對手方 |
抵押品安排 |
需要與每名對手方議定抵押品安排 |
香港交易所網站列有認可之抵押品 |
交收風險 |
人民幣並非CLS3的合資格貨幣,因此不可通過CLS系統進行付款淨額計算 |
通過期貨結算所,按每個結算貨幣以淨額方式進行付款 |
1 《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規則》(「EMIR」)是根據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第 11 條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規則(歐盟)第 648/2012 號制定的監管技術標準。
2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商品交易法。
3 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CLS」)是處理跨境外匯交易的全球結算及交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