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基於其獨立性及專業知識,獨立非執行董事應也要兼任董事委員會包括審核、薪酬、提名及其他管治委員會的成員。 獨立非執行董事雖不參與發行人的管理或日常營運,但應透過提供知情、有建設性的獨立意見,協助發行人訂立策略和政策。此外,獨立非執行董事在董事會監督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方面也扮演關鍵角色。 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在發行人營運的不同方面所扮演角色的進一步指引,請參閱聯交所指引:《獨立非執行董事:角色和職責簡介》。
要維持有效的董事會,最重要是確保董事會有高度的獨立性。在評估董事會組成時,須配合業務發展的情況。定期更新董事會成員有助避免出現個別成員長期「盤踞」的現象,讓董事會能夠吸引新的概念和觀點,最終有助實現董事會多元化。 《上市規則》規定,若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九年,其是否獲續任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通過,通過後並須就此作出披露。 為促進發行人更新董事會及制定繼任計劃,若發行人的董事會內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在任超過九年,發行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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