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踏入現貨月的黃金期貨合約,參與者須設有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此措施應旨在管理其本身及/或其客戶的持倉情況,減低持有過多未平倉合約的風險。
非實物交收參與者應確保於最後交易日的前一個交易日(LTD-1)日終時其沒有持有任何未平倉合約,且不得在該日(LTD-1)的T時段後買賣任何現貨月合約或接受此類合約的交易或倉位轉移(除非該交易或倉位轉移的目的是將未平倉合約平倉)。對於在LTD-1和LTD違反持倉限制的非實物交收參與者,將處以相當於最後結算價乘以合約單位的0.25%的罰款,並可能發出警告信。
實物交收參與者應確保於最後交易日下午五時或之前向期貨結算公司提交接納/交收通知。
賣方結算參與者須於最後交易日後第一個交易日(LTD+1)上午十時或之前與期貨結算公司確認交收詳情,並於同日(LTD+1)正午或之前確保備妥黃金以作標記。買方結算參與者若未收到足額黃金,須於最後交易日後第二個交易日(LTD+2)下午二時三十分或之前通知期貨結算公司。
若於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LTD-3)日終時,結算參與者仍持有未平倉合約,則從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LTD-2)起,該等合約將被徵收合約價值的10%的額外實物交收合約按金,以預早提示所有結算參與者,如其無意進行交收,應及早平倉或轉倉。
為減低對實物交收參與者的影響,已實施預設配對機制。違規實物交收參與者須向沒違規的結算參與者支付現金補償(價差另加現貨月合約於最後結算日的合約價值的 3%),以供其就所受影響制定替代方案(例如於現貨市場購入);違規實物交收參與者亦須另外向期貨結算公司支付參考價乘以合約單位的7%的未能完成實物交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