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在同一宗上市申請中分別擔任聯席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 (修訂十一 -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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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訂戶通知
第十一次修訂
敬啟者: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在同一宗上市申請中分別擔任聯席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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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就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六章而重印的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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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情況下,本交易所可批准會計師事務所
的企業融資部及審計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請中,分別擔任聯席保薦人(但不得擔任唯一的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
保薦人及聯席保薦人在新上市申請中的責任(載於《創業板上市規則》)不會因獲得上述批准而受到影響。
本交易所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和審計部在新上市申請中的角色應區分清楚。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應設立
「職能分管制度」,區分不同職能單位的工作,並透過適當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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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本交易所給予的批准必須符合修訂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所載的各項條件以及本交易所可適當地增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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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上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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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則修訂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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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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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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