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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對《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 (修訂十七 - 2003年3月21日)

                       

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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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修訂

敬啟者: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對《創業板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將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創業板上市規則》 已作出相關修訂,以反映《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規定。

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 《創業板上市規則》 中提及將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廢除的條文已作出修訂,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銜接。

  •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提及豁免 或註冊證券商、投資顧問及其各自之代表的內容已作出修訂,以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全新發牌制度。

  •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權益披露的條文已 作出大幅修訂,以反映《證券及期貨條例》更為廣泛的要求(見下文「新的權益披露規定」)。

  • 《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出修訂,以使新申請人 及上市發行人授權聯交所將有關文件呈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存檔,以符合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全新的雙重存檔制度。

  • 《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出修訂,以反映聯交所 與證監會於2003年1月28日簽訂有關上市事宜的諒解備忘錄就收購有關事宜及股份回購(在市場回購股份除外)所訂的行政 安排程序。

    新的權益披露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披露內容須載 有該條例以及證監會指定之披露表格所規定的資料。《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披露的資料, 比現行法例所要求的更為廣泛,因此,《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權益披露的條文已作出大 幅修訂。

    大股東(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界定)、董事、 最高行政人員及其他按《證券及期貨條例》須披露權益的人士,必須各自披露本身所持股份及 相關股份的長倉及淡倉;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還須披露債權證權益。此外,上述各人亦須分別 披露本身所持有的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產品,不論產生正股權益的股本衍生產品是實物結算 或現金結算。《證券及期貨條例》指定的披露表格載有關於持有此等權益之身份及權益之性質 的細節;這些資料也需要披露。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新披露規定將於 2003年4月1日生效,但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就2003年4月1日前任何日期或時期所作的披露 (此等披露仍須符合現行規定)。因此,如有關公司的財務報告結算日在2003年4月1日之前, 公司發表的財務報告須按現行規定披露有關權益資料。

    生效日期

    上述修訂於2003年4月1日生效。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3年4月1日

                           


                            《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