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公眾持股量的規定」及「會計準則」的修訂 (修訂二 -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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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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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訂
敬啟者: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公眾持股量的規定」及「會計準則」的修訂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內容現已修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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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規定,公司須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至少佔其股本20﹪至25﹪,其中涉及金額至少須達港幣3,000萬元。為求在顧及發行人的商業利益之餘也確保維持一個公開的證券市場,有關最低公眾持股量的限制現
已修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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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足港幣10億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20﹪,涉及金額至少須達港幣3,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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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為港幣10億元或以上,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15﹪或使公司在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達港幣2億元的較高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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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時,海外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財務報表必須符合適用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所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現在,《創業板上市規則》在維持上市申請人遵照全面的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為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加添了若干靈活性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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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已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全國市場(「Nasdaq」)上市的海外註冊成立的申請人,可根據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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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將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上市的海外註冊成立的申請人,可根據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其財務報表。 |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七、十一、十六、十八及二十五各章以及附錄一A部及B部已作出相應修訂以便上述各項內容生效。上述規則的修訂即時生效。現謹附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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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監察事務處高級執行總監
霍廣文 謹啟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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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這裡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