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修訂十二 - 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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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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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次修訂
敬啟者: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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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附上就《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下列各項所作出的修訂而重印的各頁規則,連同存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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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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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證券持有人的公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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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形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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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修訂,
讓上市發行人在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本身組織章程文件以及事先獲得證券
持有人批准的情況下,可以電子形式向證券持有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
通訊。此外,選擇以電子形式提供公司通訊的創業板上市發行人,不論其註冊
成立的地點,其所遵守的標準不得較香港法例在這方面所不時訂定者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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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發行人若要採用電子形式
向其證券持有人發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訊,其必須事先收到該持有人明確
和正面的書面確認,表示該持有人擬按上市發行人建議的方法和形式收取或以其
他方式獲得有關公司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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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形式向其證券持有人提供
公司通訊的上市發行人,必須給予該等持有人權利,讓其隨時可在給予上市發行
人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修改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版本的決定。上市發行人
必須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訊中載列有關通知上市發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驟,並明確
向持有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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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
隨時選擇收取公司通訊的印刷本或電子版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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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收取公司
通訊的電子版本的持有人,如因任何理由以致收取或接收有關公司通訊上出現困難,
只要提出要求,均可立即獲免費發送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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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發行人以在本身網站登載的形
式向其證券持有人提供的公司通訊,必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收載於有關網
站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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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三規定,
所有上市發行人須於其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中載列條文,訂明董事會報告之印本
連同資產負債表(包括法例規定須予附載的每份文件)及損益表或收支賬,均須於股
東大會舉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郵遞方式送交每名股東的登記地址。雖然現
時刪除了條文中「之印本」三字,但上市發行人如擬採用電子形式向任何股東發送該
等文件,須先行修訂本身的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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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語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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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現已作
修訂,讓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只提供公司通訊的
英文本或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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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上市
發行人作出充分安排,以確定其證券持有人是否只擬收取英文本或只擬收取中文本,
以及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並符合上市發行人本身組織章程文件的情況下,上市發行
人可以(按照持有人的選擇)向有關持有人發送公司通訊的英文本或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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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上市發行人
確定持有人選擇收取哪種語言版本的公司通訊之安排中,必須給予持有人三項選擇:
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時收取中、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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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發行人確定其證券持有人選擇
收取哪種語言版本的公司通訊之安排事宜上,《創業板上市規則》載有聯交所認為屬
充分安排的若干指引。在確定有關語言選擇時,上市發行人將要通知持有人有關回覆
的期限以及若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在限期前未能收到回覆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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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向其證券持有人發送公司通訊英文
本或中文本的上市發行人,必須給予該等持有人權利,讓其隨時可在給予上市發行人
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修改其擬收取的語文版本選擇。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
份此等公司通訊中,載列有關通知上市發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驟,並明確向持有人
說明,持有人隨時也可更改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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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創業板上市規則》中部分地方
也將「附有」(contain)一詞改為「隨附」(be accompanied by)(例如,「須以英文編寫,
並附有中文譯本」現已改為「須以英文刊發,並隨附中文譯本」),以清楚說明首先提及的
文件(英文本)不一定要包含第二份文件(中文本)作為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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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交易所交付若干文件的印刷本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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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訂定了不同情況下須向本交易所交付文件
(如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通函、董事會報告及賬目)之印刷本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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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印本數目已減至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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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上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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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准許以電子形式發送公司通訊的
修訂內容,將涵蓋所有公司通訊(包括上市文件),但只限上市發行人而非新申請人
所發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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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修訂,以達成以
下果效,即儘管新申請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須為印刷本,但若符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新
申請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新申請人可另外採用唯讀光碟,向公眾提供電子形式的上市
文件。此外,設有本身網站的創業板新申請人必須在本身網站登載上市文件(連同相關申
請表格),作為另向公眾提供電子版本的渠道,有關文件須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收
載於其網站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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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情況下,上市文件仍必須具備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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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必須確保任何補充上市文件或其後對上市文件的修
訂同樣具備印刷本及電子版本(採用主要或首次上市文件所用的同樣方法)。此外,如新申請人有採用唯讀
光碟及/或通過其網站提供額外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則這些唯讀光碟及/或新申請人網站的有關版頁
就須包括一項聲明,確認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的電子版本內容,與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的印刷本內
容完全一致,以及確認上市文件及相關申請表格同時備有印刷本,並提供派發地點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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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業板發行人本身的網站上登載有關文件的最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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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發行人須將任何呈交以登載
於創業板網站上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的經審批版本(如須經聯交所審批)或最後定稿(如毋須經聯交所審批),
同時登載於本身的網站(如有)上,但不論任何時候,也必須待有關文件登載於創業板網站後才可登載於本身的網站上。
不過,規則並無指定有關文件應在創業板發行人網站登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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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修訂,規定創業板發行人必須確保所有以上述方
式收載的文件,均由首次登載日期起計持續登載於其網站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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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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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對債務證券發行人的公布規定,已與股本發行人方面的規定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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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交易所呈交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以登載於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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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已作修訂,規定創業板發行人須於若干時限內將所有有關上市事宜的公司通訊之電腦檔案呈交本交易所所,以登載於創業板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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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自2002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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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執行總監
李潔英 謹啟
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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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部份的修訂已經以標記顯示以供閣下參考,請按
這裡 來參閱各章的修訂。 |